大法官解釋文精選內容在PTT、mobile01、Dcard的鄉民必推理由跟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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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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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大家對於總統府疑似駭客或洩密一事都相當關心,迅速在網路輿情上發酵,也看到有人立即作圖,還在我們的原文留言處幫忙洗版。
 
雖然很遺憾這些不明就裡的朋友,可能沒有看完完整的文章就偷換概念、急於出征,但為避免大部分人造成誤會,我還是對相關疑問回應如下:
 
1⃣ #除了總統府秘書長,#還有其他官員沒有來
包括總統府資安長、總統府第二局局長,行政院資通安全長、國安會秘書長、國安局局長,也都沒有來。
 
2⃣ #關於立法院到底能不能質詢總統府,#民進黨國民黨的召委都有排案邀請過,也都有該不該來的質疑
 
👉102年5月27日外交國防委員會蕭美琴邀總統府秘書長報告菲律賓漁船射殺我國漁民
👉104年11月9日內政段宜康邀請總統府秘書長就馬習會事先安排相關事宜
👉105年3月21日年外交國防劉世芳就甘比亞與中國建交之我國外交處境。
👉106年12月14日司法法制委員會王育敏委員邀請總統府秘書長列席就「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之任務及各任務編組相關預算執行情形
👉108年9月25日交通委員會童惠珍委員邀總統府秘書長報告總統專機免稅菸案調查、懲處及後續改善作為
👉108年9月19日財政委員會費鴻泰委員邀請總統府秘書長報告108年7月總統專機違法走私菸品案相關調查、處分及改善作為...
 
這些都在立法院公報可以查詢的到。這些表明了一件事,藍綠雙方對總統府秘書長是否需要來立院備詢至今沒有定案,而令人遺憾的是,兩個政黨都曾經執政與在野,卻都換了位置就換了思維,讓總統府秘書長來立法院備詢一事成為千古懸案。
 
3⃣ #大法官解釋文
 
釋字第461號: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預算等議案及國家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上開職權,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設各種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依大法官解釋意旨,立院有權邀請政府人員與會備詢,就字面意義而言,並沒有排除總統府秘書長,或者總統府秘書長只需要在預算審查時才必須來立院備詢之理。
 
站在立法委員為民喉舌,監督行政權的立場,我認為立法院有權邀請總統府秘書長及相關官員備詢,但今天總統府連一位長官都不來,虹安無法接受。
 
4⃣ 其他部會有來,不應貿然散會
 
其實行政院資通安全處處長、國安局第五處處長、法務部長、調查局局長、國防部副部長、NCC代理主委陳耀祥、內政部副署長、移民署署長都有出席,相關議程還是可以進行,委員們依然可以針對相關問題提出質詢,貿然散會就什麼都不能問了。
 
#堅持監督
#酸民退散
#圖文不符

柯建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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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搶主席台卻護了陳菊 柯建銘抓牢憲政監委同意權輕鬆破關】

上報/記者蔡慧貞報導

「國民黨團一路護航陳菊(花媽)和監委被提名人們過關,而且是從頭護航到底!」立法院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一語道出了立法院臨時會行使監察院人事同意權得以順利完成的關鍵,正是靠著國民黨團「空有戰術,沒有戰略」,犯下嚴重錯誤,才會進退失據、全盤皆沒!

立院民進黨團書記長鍾佳濱直言,國民黨立委們雖採取「霸占主席台,一路抗爭到底」戰術,卻又讓陳菊和監委被提名人們分批進到議場,完成了備審義務;再者,國民黨立委們先是在投票前質疑前一天的表決違法代投、程序無效,卻又在投票的最後時刻領了25張票,並由總召林為洲投下了2張無效票,等於國民黨團自己承認了前一天的議場表決程序有效,才會進行今天的領票、投票動作,國民黨團多此一舉的動作反而完備了立院行使監委同意權的程序,讓民進黨政府輕騎過關,也讓國民黨團事後的提告動作顯得徒勞無功。

藍黨團太天真 霸占主席台≠攔下​監委同意權

此次監委同意權得以順利過關,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可說是最大功臣!柯建銘從憲政高度,和多年在野經驗對議事規則及議程安排的嫻熟,成功處理並拆解國民黨團的攻勢,讓整個監院人事同意權行使過程嚴謹完備,雖有些許瑕疵,面臨國民黨團訴諸司法提告,但法理上立院已完成監委同意權行使程序,卻絕對站得住腳!

鍾佳濱指出,國民黨團犯得最大錯誤,就是把監委同意權行使和當年行政院長連戰到院進行施政報告,當作同樣情事看待,但事實上,兩者層次截然不同。國民黨團認為只要攻進議場「霸占主席台」,讓陳菊和監委被提名人們無法上台備詢,接受審查,陳菊和監委被提名人們就沒有完成審查程序,無法行使同意權,其實是不對的。

不能類比當年連戰備詢 釋字第632號「立院應行使監委同意權」

因國民黨連續3年都不行使監委的人事同意權,由當時的民進黨團幹事長賴清德提出釋憲,大法官做出釋字632號解釋,監察院是《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的國家憲法機關,為使監察院的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作」,又如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自為《憲法》所不許。此一大法官解釋文確立了總統有提名監委的義務,而立法院也有行使同意權的責任。

又依據釋字第342號解釋文,此為針對1993年國安三法未經表決、未經宣告就直接通過,大法官做出解釋,立法院所有的行為,只要經過立法院投票議決,沒有違反議事規則、沒有違憲,就沒有違反法律的問題,此解釋文清楚敘明國會自主的精神。

所以當國民黨團以為只要阻止陳菊和監委被提名人不進入議場接受審查,如同行政院長未進入議場進行報告和備詢,就沒有完成施政報告,其實兩者並不相同。

監委被提名人只要到立院備審 已完成《憲法》規範的義務

鍾佳濱指出,行政院長是受立院所邀到立院進行施政報告,所以沒有上台就沒有完成施政報告;但行使監委人事同意權是立委的法定職權,而監委被提名人們到立法院接受立委們的審查,則是監委被提名人應盡的義務,至於立法院如何審查,或是否實質審查,則未在《憲法》中規範,亦非立院行使同意權的必要條件。

也因此6月28日國民黨團突襲式占領議場主席台,隔天遭到清場,清場後立院議場隨即進行表決,確立要召開臨時會;當天下午召開第一次會議再次表決,確定此次臨時會將處理的議程,其中即包括這周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案公聽會、審查會和投票,確立了這周監委人事行使同意權的合法程序,緊接著這周進行監委被提名人審查時,國民黨團只考慮要攻進議場、霸占主席台,破壞備詢台,以為如此作法就可以阻斷監委人事同意權行使,其實不然。


藍顧占主席台棄審查權 正中民進黨下懷

總召柯建銘堅持依釋字632號解釋文行事,陳菊和監委被提名人們照立院排定審查期程分批到立法院的議場休息室備審,完成他們應接受立委們審查的義務,反而是國民黨團在議場霸占主席台和破壞備詢台,造成陳菊和監委被提名人們無法上台接受審查,恰恰正中民進黨團下懷,國民黨團讓陳菊和監委被提名人無法進行審查,是國民黨團自己放棄了實質審查監委被提名人的機會,結果是一方完成了備審的義務,另一方則是放棄了自己審查的權利。

國民黨團持續占領議場3天,周四下午民進黨團再度清場,立法院長游錫堃在混亂中宣告表決通過民進黨團提案,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案提報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之後國民黨團發現民進黨立委陳瑩並未在場卻投下同意票,質疑冒名投票、程序有問題,今天上午進行監委人事同意權投票,國民黨立委們繼續抗爭,堅持昨天的程序有問題,不可以進行投票。

原本國民黨的質疑,確實為一可爭議之處,不料,國民黨團卻又再出昏招,為了破壞民進黨團的投票票匭,竟然自行領了25張票,並由國民黨團總召林為洲以原子筆違規圈點後投入立院為國民黨團另設的票匭,最後這2張票被認定為無效票,但國民黨團此舉卻形同承認了昨天下午的表決程序,才會進行今天的領票、投票動作。


藍執迷「不必要抗爭」 卻疏忽投了票即吞敗

當林為洲率國民黨團領票並投下2張無效票後,等同國民黨團已自相矛盾地承認了昨天的表決和今天的投票程序的合法性,無怪乎民進黨團三長柯建銘、鄭運鵬和鍾佳濱在開完票後神情輕鬆愉快,因為民進黨團在監委人事同意權一役大獲全勝。

審視國民黨團處理監委同意權一役,國民黨團成員們為了一雪之前占領議場不到20小時之恥,將戰場鎖定在行使監委同意權上,卻畫錯了重點,忘記了憲政機關的實際職權攻防,只沉溺在占領議場、主席台的「抗爭運動」上,結果占領主席台3天,反讓監委被提名人們順理成章地不必接受實質審查,國民黨團打了一場「不必要的戰爭」!

今天的領票和投票動作,更是讓之前3天的辛苦抗爭及前一天的質疑表決程序違法等訴求化為烏有,國民黨團或許真的在抗爭戰術上有所精進了,但就結果而論,卻在「行使監委同意權」這一役的整體戰略思維上徹底失敗,沒有一貫論述,甚至出現前後矛盾行徑,無怪乎柯建銘可以對國民黨團大言,「你們不要只學柯建銘的招術,要學柯建銘的思維!」

#監委同意權
#陳菊
#鄭運鵬
#鍾佳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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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附於留言處
照片提供:記者

中央社新聞粉絲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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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以販毒為出發點,種植大麻得減輕其刑,刑期由5年減為1年,得併科罰金。修法旨在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不過蘇貞昌提醒大家,種植大麻仍是嚴重違法,請民眾不要輕忽~

老師雞 何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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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台北市民 #何景榮,昨晚不小心在網路上,點開了上原亞衣這張涉及裸露的圖,#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大法官解釋文)。

我認為 #上原亞衣 在對我 #性騷擾,因此提出申訴,請 #社會局 通知上原亞衣到場,對我說明、跟我對質。否則,社會局就是 #瀆職!

飆捍 #館長 #上原亞衣來陪你了
她知道 館長 - 飆捍 惡名昭彰 你的 #三公分 嗎

#對啦我們大家都在性騷擾啦 #你公務員好大的官威啦
#無能官僚你們戕害言論自由都不會不好意思嗎

報導者 The Repor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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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803號解釋出爐:既有法律並不違憲,原民狩獵仍只能使用自製獵槍並事前申請,兩年內因應實際需求修改管理辦法】

大法官於今(7日)下午針對原住民狩獵權,作成釋字803號解釋,審判長、司法院長許宗力強調,為了在原住民文化與生態保護之間保持平衡,本次解釋採「中度審查標準」(要求目的須追求重要政府利益,手段與目的須具有實質關聯性),針對原住民狩獵的法律規定,分散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槍砲條例》)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中,大致上都並未違憲,明確需修正的是管理辦法。

■既有法律管制不變,原民狩獵仍只能使用自製獵槍並事前申請

此案源於2015年底,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人Talum Suqluman(漢名王光祿),因使用不符合法規之獵槍以及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被判刑3年6個月定讞,即將執行前,最高檢察署為其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於2017年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創下最高法院首次提出釋憲案的首例。 2021年初,大法官宣布與其他兩案合併受理,並於3月9日舉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正式從憲法高度正視原住民狩獵行為與現行法律制度的扞格與矛盾。

目前制度上對原住民狩獵行為主要的限制,一是只能使用「自製獵槍」(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大法官主張符合法律明確性,並不違憲;第二是狩獵前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野保法第21條之1第2項),除此之外無其他方式得以確保狩獵的數量並保護人身安全,符合比例原則,也不違憲。

■因應實際需求,修正技術性細節與管理辦法

在維持既有的法律框架下,本次解釋涉及技術層面的管理辦法,以及原住民可進行狩獵活動的條件,有稍微修正與放寬。

由內政部警政署函示的《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中,對於「自製獵槍」的規格定義過於粗糙,無法保障生命權與文化權,因此大法官要求主管機關限期兩年內修正。

原本僅能因傳統文化、祭儀才能狩獵的規定(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大法官認為因爲飲食需求的「非營利自用」,也應包含在整體的原住民傳統文化內,但獵捕的對象不能是保育類野生動物,除非族群數量逾越環境容許的程度。

而管理辦法中關於「非定期性」狩獵需求,亦即因生命祭儀(婚喪喜慶)或個人性的狩獵行為,需要在5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由於缺乏彈性,不符合原住民實際的日常生活,即日起廢除此項規定。其中需載明獵物數量與種類的規定,也因干預原住民狩獵的文化傳統(獵物是祖先與自然的賞賜,事先說好要打哪些觸犯禁忌),不再適用。

■王皇玉:上位階法律不違憲,生態保護仍佔優先性

長期關注原住民狩獵與現行法律制度矛盾處的台大法律系教授王皇玉認為,此次釋憲結果是在上位階法律並不違憲的情況下,要求修改下位階管制條例,她曾於2017年王光祿案於最高法院開庭時擔任鑑定人。

「仍然一直糾結在『自製獵槍』的概念,問題是族人根本沒有打造自製獵槍的傳統。但不管如何,要求用安全的槍枝狩獵,是目前大法官底線,但目前的解釋仍沒講清楚,行政機關兩年內要怎麼修正自製獵槍的定義,需再觀察。」王皇玉表示。

王皇玉過往曾於論文《建構以原住民為主體的狩獵規範:兼評王光祿之非常上訴案》中清楚闡釋,自製獵槍是在1983年《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訂立後,全面禁止民間自用槍制的情況下,原住民族不得已「被發明」的傳統,相較清朝、日治時期,原住民藉由戰爭與貿易取得當時的高性能「制式獵槍」,中華民國政府允許原住民持有的獵槍,是數百年來最落後且因不穩定有極大風險的「最爛」獵槍。

但整體而言,王皇玉仍肯認大法官因應原住民狩獵的實際需求,而要求行政機關修正管理辦法,以及將飲食與生活需求,包含進整體的狩獵文化,「過往《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中,即有關於『非營利』的自用需求,但野保法僅限傳統文化跟祭儀才能狩獵,像王光祿因為母親要吃山肉而打獵,沒有掛在文化的名目下就不可打獵,這說不過去,因此在《野保法》底下放寬非營利自用,值得肯定。但保育類還是不能獵捕,由此來看此一釋憲,生態保護仍佔有優先性。」王皇玉表示。

■戴興盛:大法官並未體會原民所遭受壓迫,自治之路渺茫

「大法官解釋採取同時尊重、並衡平考慮原住民族文化權與環境權的立場,形式上來說四平八穩。但最大的問題是,大法官對於實質議題的理解與詮釋是錯誤的、偏離現實的。偏誤一是,它將文化權與環境權理解為對立競爭的關係,但事實上,在良好的對多元文化尊重的環境中與適當的制度設計下,兩者基本上是具相輔相成關係的,然而今天的大法官解釋文,將使得台灣社會加深這兩價值間對立的印象。」東華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學系教授戴興盛表示。

戴興盛所帶領的團隊自2017年起,與太魯閣族部落協力推動部落狩獵自主管理,嘗試在國家制度規範與原住民文化中,找出平衡之道,長期在第一線參與並觀察當代原住民的狩獵實踐。

戴興盛強調,目前在台灣真正遭到威脅的是原住民族文化權,而非野生動物之生存,在第一線現場見到的是,原住民族文化權與人權備受壓迫,而野生動物數量激增至嚴重威脅鄉村與部落農作物之程度。他認為野生動物稀少之處,主要是因為人為開發導致之棲地破壞,以保育野生動物之由而大力限制文化權,是錯誤歸因。

「此次釋憲案,顯現大法官會議、以及大法官會議後面代表的漢人社會與國家體制,並未真正體會原住民族文化權、社會權所遭壓迫與流失之痛,這對更全面的自治進程更是一大打擊。本來往原住民族狩獵自主管理、以及更廣泛自治之路已經非常艱困且緩慢,在這次釋憲案之後,除非大規模的原住民族運動再起,改變整個社會與國家體制環境,否則原住民族自治之路將更為渺茫。」戴興盛說。

(文/張子午;攝影/鄭宇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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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者 #獵人#原住民 #釋憲